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459号
原告:陈文忠,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利,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汉军,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告陈文忠与被告山河建设公司、吴汉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忠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1元,减半收取1850.5元,依法应由原告陈文忠负担,经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长 任向华
审判员 李海山
审判员 谭凌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紫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