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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与孙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5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茂,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孙文斌,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现下落不明。
本院作出的(2017)琼9026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文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茂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孙文斌支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付清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92元。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95.88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行账户内存款698.89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XXX路营业所账户内存款45.53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XX村支行账户内存款501.9元,已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证券、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向昌江县不动产登记局、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
2019年11月25本院向被执行人孙文斌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民法院发起委托,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孙文斌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发现的不动产已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查询到其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有公积金存款8700元也已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查无其它可〇┲葱胁撇〇,导致执行不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9946.32元,尚未实现债权为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金16053.68元及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92元,未缴纳本案执行费295.8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茂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其未向本院报告,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茂,其表示认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烈焰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宗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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