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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大富与张雪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440号
原告:颜大富,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敏,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告:张雪婷,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白沙县。
原告颜大富诉被告张雪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颜大富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大富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雪婷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大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颜大富负担。
审判员 羊 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心怡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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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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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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