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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平(证件号:4600311969****3627)
  发布时间:2019-12-18 22:27:5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6执114号
失信人
赵志平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11969****3627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赵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吉锋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赵志平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2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7民终142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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