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114号 | 失信人 | 赵志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69****362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赵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吉锋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赵志平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2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7民终1420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