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慧枝,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陈炳卫,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炳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18)琼97民终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炳卫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陈炳卫向其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于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附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本院还向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2019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该线索进行了核实,并于2019年12月23日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除部分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〇腥艘〇行存款1473.83元;被执行人陈炳卫自动履行25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449.37元后,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7日将12024.46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26473.83元(含执行费14449.37元),尚有1192912.81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陈炳卫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上述未执行到位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为群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淑立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