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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布华与符文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黄布华,男性,1984年8月8日生,黎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符文浮,男性,1985年7月14日生,黎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黄布华与符文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符文浮股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其银行存款,仅有存款人民币200元,已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勇康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世恺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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