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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广忠罚金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716号之二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苏广忠,男,汉族,1968年12月生,广东省湛江市人。
被执行人苏广忠罚金刑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97刑终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1618元,已扣划上缴国库。有一辆大众牌汽车已被查封,但查无下落无法处置。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家荣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彩娜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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