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026执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易勤凤,女,1962年3月5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邢娟娟,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勤凤与被执行人邢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邢娟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易勤凤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邢娟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122988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744.82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邢娟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向金融、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等机构及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下通过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不动产情况及对被执行人的周边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但该退休工资已被在先执行的案件每月扣划,且要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故本院未冻结该工资账户。执行中,执行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335.69元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〇衅渌〇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执行情况,并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理由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案款10335.69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12652.31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744.8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作骏
审判员 裴烈焰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