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帅明华与葛继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2-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9026民初1355号
原告:帅明华,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葵,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何佳,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葛继冲,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龙,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帅明华诉被告葛继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帅明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葵,被告葛继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帅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66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1.3倍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016年2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80215.65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被告承包的昌江县昌化镇棋子湾名都开元酒店的木纹涂料装饰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转包给原告,约定施工面积为18000m,工程单价为83元/m(不含税价),工程款在竣工一年内付清。原告依约履行施工义务,实际完成工程面积为15500m,不含税工程款计1286500元。原告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还在合同之外追加了800个工人的工程量,每工每天300元,合计人工费24万元。总计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1526500元。实际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1201623元。被告支付给原告的1201623元工程款中,工程所涉劳务费,因原告又实际转包给了第三人曹宏飞施工,单价40元/平方米,2016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就转包工程所涉的全部人工费用,同意直接结算给曹宏飞,结算单载明“以上工资款已全部结清”,被告和曹宏飞均签字确认。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付款的记录为2017年11月,通过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了20万元。截止起诉,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3665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没有签订过建筑工程合同,双方仅就一张纸条,原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总计15500平方,总工程款是1286500元,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总工程量4%的税费51460元由应原告承担;二、施工过程中,被告帮原告代付了从南通运至海南购买石膏粉材料的运费,3车每车15000元,共45000元,扣除税费及被告代付的运费,被告应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应为1190040元。被告实际上已经全额支付了包含被告帮原告垫付的来往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工人因施工住宿所产生的水电费的工程款项为1201623元。被告已全部付清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转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面积18000〇O,工程单价83/〇O(不含税价),工程款在竣工一年内付清;
2.《施工协议》,证明原告为履行施工义务,与第三人曹〇攴汕┒├臀穹职〇合同,人工单价40元/平方米;
3.工程款结算清单,证明原告完成工程施工义务,被告确认实际工程施工面积为15500〇O,不含税工程款计1286500元;
4.人工费明细,证明被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还追加了800个人工的工程量,每工每天300元,合计240000元。2016年2月2日原告同意被告与第三人曹宏飞就此笔金额及合同项下的劳务费一并结算,直接支付给曹宏飞,被告和曹宏飞均签字确认;
5.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7年11月;
6.银行承兑汇票,证明2017年11月被告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20万元;
7.情况说明,证明案涉工程地点为昌江县昌化镇棋子湾名都开元酒店,涂料装饰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总计86万元已直接结算给第三人曹宏飞;
8.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与第三人计算的86万元,其中有24万加上被告方补贴给第三人的3万元,一共是27万,由被告方先支付给原告,再由原告支付给第三人;
9.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开元酒店施工的工钱已结清。
被告经质证,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从未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中甲方的签字并非被告所签;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实际完成的总工程款项为1286500元,认为该份证据第二部分运费15000元为计算上的书写错误,实际应为每车15000元,3车应为45000元,该份材料也明确税费是由原告方承担;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证据与被告无关,原告陈述该份证据是被告与曹宏飞自行结算,与事实不符;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中结算总金额非常明确,原告也无异议,该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工程总价及支付情况;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真实〇杂幸煲椋〇曹宏飞与原告之间存在承包关系,曹宏飞与原告系利益上的共同体,曹宏飞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据效力,且该份情况说明中所陈述的内容与原告提供的证据4存在明显的矛盾与冲突;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实付款公司为被告公司,该份证据本案无关。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是原、被告双方协议,并签名确认,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是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可以证实原告将工程分包给曹宏飞施工,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经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实双方曾对工程进行结算,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有被告签名确认,可以证实曹宏飞施工的工程款已实际结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可以证实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7年11月,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6可以证实被告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2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证据7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分包给曹宏飞施工的工程款已结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转账27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9是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其施工工程款已结清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以上证据认定,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4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昌江县开元酒店的外墙装饰梁柱木纹装饰涂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面积18000〇O,工程单价为83元/〇O,不含税价。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工程转包给曹宏飞施工,实际完成施工面积15500〇O,施工工程款为1286500元。在施工过程中,经被告同意,曹宏飞增加800个工人的工程量,每工每天300元,合计240000元,总工程款为1526500元。工程结算后,被告向曹宏飞支付工程款860000元,其中270000元由被告通过原告支付给曹宏飞,另,被告通过转账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原告300000元,共向原告支付1160000元,剩余3665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位于昌江县开元酒店的外墙装饰梁柱木纹装饰涂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合同真实有效。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履行了合同应尽的义务,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工程款。根据上述法律,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该笔工程款已全部付清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继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帅明华工程款366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葛继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凌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紫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