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486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文书,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海南省东方市,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文书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6刑初161号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32万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文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等机构及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下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不动产情况及对被执行人的周边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了执行到部分银行存款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电话约谈,受害者赵某强、文某秀、翁某彬、文某汉、王某雄均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执行到的案款1664.17元,经本院释明是按比例退还后,文某秀、翁某彬、文某汉、王某雄均表示所得款项太少,同意法院将案款全部退还给赵某强。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案款1664.17元,并将该款给付给受害者赵某强,未执行到位标的318335.83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作骏
审判员 裴烈焰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淑立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〇葱腥擞锌晒┲葱胁撇〇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