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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换吉、谢生星等与占岩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换吉,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谢生星,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谢生本,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谢生着,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谢任霞,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生印,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谢生印,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占岩,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换吉、谢生星、谢生本、谢生着、谢任霞、谢生印与被执行人占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〇婪滓话钢校〇本院作出的(2019)琼9026民初74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22205.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4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占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等,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向金融、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等机构及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下通过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白管理部、茂名市电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不动产情况及委托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周边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在执行到被执行人的存款1200元及在刑事诉讼阶段被执行人存入法院的100000元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占岩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执行情况,并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理由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案款1012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2739.7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75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作骏
审判员 裴烈焰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淑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〇葱惺毙〇期间的限制。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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