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6执恢106号 | 失信人 | 朱旅胜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505211971****751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朱旅胜分四次偿还原告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厂红砖款共124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红砖款5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红砖款25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红砖款25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红砖款24000元。 二、如被告朱旅胜未按以上协议约定偿还欠款,原告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厂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其他无异议。 四、案件受理费312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61元,由原告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厂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0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昌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