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499号
原告:昌江亚西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西环路建环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573085689M。
法定代表人:于员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淑玲,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昌江亚西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原告昌江亚西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江亚西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淑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淑玲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江亚西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昌江亚西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俊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