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敬诺,男,满族,1979年5月生,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许有富,男,汉族,1994年9月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
申请执行人张敬诺与被执行人许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琼9026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本金4307.2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少不足扣划。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3700元,已扣划转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现执行到位3700元。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周边财产进行查找,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2月8日本院将许有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〇葱谐绦颉〇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家荣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