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649号 | 失信人 | 许有富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61994****00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许有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敬诺偿还借款本金4307.2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中307.29元自2016年8月23日开始计算、2000元自2016年8月22日开始计算、2000元自2016年8月21日开始计算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被告许有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6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