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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石碌双兴材料装饰经销部与陈盛光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江石碌双兴材料装饰经销部,经营场所: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民中校门左第八间。
经营者:谢兴,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陈盛光,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昌江黎族自治县人,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本院作出的(2019)琼9026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盛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昌江石碌双兴材料装饰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陈盛光支付装修材料款16000元,付清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41.5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证券、土地、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已办理查封(轮候)登记,但无法找到车辆,故无法处置。此外,本院向昌江县不动产登记局、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不动产,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周边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周边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尚未实现债权为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装修材料款16000元及案〇〇受理费100元,未缴纳本案执行费141.5元。
2019年12月5日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烈焰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谢宗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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