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026执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光南,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黎菊春,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周涛,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光南与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26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偿还申请执行人魏光南工程款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700元,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于2019年5月28日到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黎菊春名下的华泰圣达菲牌小汽车,但因该车达到报废程度未能查封;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涛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区的房产,轮候查封期限为二年,并于2019年10月9日向海南省海口市××区送达《关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周涛案款的函》,参与该套房产的财产分配。二、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名下关于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还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进行调查。经核查,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其他不动产权登记。三、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住所地海口市××区××镇××路××村所属社区对其居住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纳入失信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工程款1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7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魏光南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魏光南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黎菊春、周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魏光南,申请执行人魏光南表示知悉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周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 伟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裴烈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刚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