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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燕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524号之二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燕,女,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燕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6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处继续追缴被执行人吴燕违法所得人民币825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下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不动产情况及对被执行人的周边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执行到部分案款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过约谈,受害者郭海春、文仕俊均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案款21890元,案款按比例退还给受害者郭海春15677元、文仕俊6213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0610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作骏
审判员 裴烈焰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淑立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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