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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家东与张华、韦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柯家东,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华,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莉,女,1970年12月15日生,黎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系被执行人张华妻子。
本院在执行柯家东与张华、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二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其在××县有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属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已办理贷款抵押登记,不宜执行。经查询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明二被执行人虽有住房公积金,但因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协助单位昌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回执明确表示不能强制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韦莉的代发工资账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故其工资收入也暂无法执行。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标的12861.6元现全部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柯家东,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勇康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世恺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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