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443号 | 失信人 | 符式彦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61989****007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符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375.46元,截至2017年6月23日的手续费、超限费、利息、滞纳金、罚息(违约金)等费用2037.86元,上述二项合计8413.32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2 | 失信期限 | 2021-12-1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6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