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148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兰付省,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黎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兰付省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琼9026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兰付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6985.63元,但被执行人兰付省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付省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付省正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兰付省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兰付省无证券、无保险产品、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无网联网银行存款。有一辆本田牌摩托车,但查无下落,且价值较低,无法进行处置。
本院还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〇蔷帧⒉〇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尖岭村委会查询被执行人兰付省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兰付省无相关产权记录,无住房公积金存款,也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兰付省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兰付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26985.63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兰付省负有继续履行赔偿款项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兰付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伟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