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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成与程远千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海成,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程远千,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罗海成与被执行人程远千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琼90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远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海成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远千支付拖欠的甘蔗款35500元、利息639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848元。本院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程远千到本院接受询问,但始终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程远千。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到被执行人程远千的住所地十月田镇沙田村路口原红田农场十一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于2019年7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但被执行人程远千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程远千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程远千无证券、无保险产品、无工商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大额网络资金。查明被执行人程远千名下有一套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街的房产,房屋性质系经济适用住房,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7日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但因房屋性质以及价值原因,无法进行处置。查明被执行人程远千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的本田牌摩托车,但查无下落,无法处置。
本院还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程远千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周边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程远千无不动产、无住房公积金、无其他财产线索。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海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程远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时,我院于2019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程远千限制消费,于2019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程远千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甘蔗款35500元、利息639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848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罗海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程远千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程远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罗海成履行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程远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 伟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杰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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