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706号之二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覃文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覃文强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6)琼90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对覃文强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并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大新县不动产登记局、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新县管理部、大新县宝圩乡板六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807.33元,实际划拨到1512.78元。除上述财产外,
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512.78元,尚未执行标的23294.55元。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〇恢葱腥擞锌晒┲葱械牟撇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家荣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克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〇战嶂葱泻螅〇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