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6执恢92号 | 失信人 | 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13052767****03XJ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分四期给付海南昌江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31627.80元和违约金75000元。 1.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15日之前向海南昌江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15万元; 2.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5日之前向海南昌江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15万元; 3.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15日之前向海南昌江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15万元; 4.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15日之前向海南昌江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156627.80元。 二、海南昌江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为:昌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烈信用社;开户名称为:海南昌江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1006601400000152。 三、若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海南昌江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即时宣布全部剩余债务到期,对余下未给付债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应按照129185元的标准给付违约金。 四、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在完成全部给付义务后,双方一致确认再无任何法律义务需要履行。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408元,由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8元,减半收取5204元,由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负担。退还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5204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董谦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7民终146号民事调解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