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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与符式彦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4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生态街邮政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671096015X。
法定代表人:唐平政,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符式彦,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符式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7)琼9026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
为,符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375.46元,截至2017年6月23日的手续费、超限费、利息、滞纳金、罚息(违约金)等费用2037.86元,上述二项合计8413.3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本案公告费用由符式彦负担。被执〇腥宋绰男猩〇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并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屯昌县不动产登记局、屯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屯昌县屯城镇新建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615元,实际划拨到3459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400元。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5859元,尚未执行标的4164.32元及执行费50.35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
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家荣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梁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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