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650号 | 失信人 | 昌江昌隆地产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31MA****2EXT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昌江昌隆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月息2%的标准,从2018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昌江昌隆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8693元(第一期、第二期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1元,由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11元,由被告昌江昌隆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17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陆吉良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6民初10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