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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孙兴与陈茂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何孙兴,男,1963年8月5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陈茂林,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何孙兴与被执行人陈茂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琼9026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茂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孙兴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茂林支付劳务费38575元。本院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陈茂林到本院接受询问,但始终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陈茂林。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茂林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茂林无证券、无保险产品、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查明被执行人陈茂林名下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东风牌小轿车,但查无下落,无法处置。
本院还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陈茂林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周边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茂林无不动〇〇登记、无住房公积金、无其他财产线索。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何孙兴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茂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时,我院于2019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陈茂林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劳务费38575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何孙兴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陈茂林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陈茂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何孙兴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陈茂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 伟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杰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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