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白翁、陈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026执恢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辉麒,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刘白翁,女,1971年6月5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陈志林,男,1968年5月7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白翁、陈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白翁、陈志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琼9026执16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20257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204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白翁、陈志林〇痛锪酥葱型ㄖ〇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向金融、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等机构及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下通过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不动产情况及对被执行人的周边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仅执行到被执行人陈志林的银行存款237.22元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白翁、陈志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志林名下虽有有一块农村宅基地,但由于陈志林系低保户,且该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宜处置。由于被执行人刘白翁、陈志林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刘白翁采取躲避等方式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执行情况,并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理由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案款237.2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019.78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2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作骏
审判员 裴烈焰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