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卢传周,男性,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符旭青,男性,1992年5月15日生,黎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卢传周与符旭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符旭青下落不明,经对其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传周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标的款78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勇康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文世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