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747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谭林,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谭林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6)琼9026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继续追缴谭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6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并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南路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号牌号码为×××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故该车辆不属于可供执行财产。除上述财产外,
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475元,尚未执行标的426025元。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〇捶⑾直恢葱腥擞锌晒┲葱械牟撇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家荣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克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〇翱罟娑ㄖ战嶂葱泻螅〇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