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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江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026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昌江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昌江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芝兰中药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31627.8元、违约金1291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0408元、执行费8008元。并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少不足以扣划。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符家荣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彩娜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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