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026执恢9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符瑞荣,男,汉族,1967年3月生。
被执行人:吴国标,男,汉族,1974年4月生,现住海南省昌江县。
被执行人:黄杨梅,女,汉族,1975年12月生,现住海南省昌江县。
申请执行人符瑞荣与被执行人吴国标、黄杨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琼9026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运费等共183590元,并负担执行费2592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二被执行人已付61401元,尚余122189元。因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8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10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国标、黄杨梅在昌江县的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评估,并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变卖,因无人竞买皆流拍。2019年11月9日将该房产作价3738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符瑞荣抵偿债务。按执行分配方案,扣除评估费3500元,债权人周某分得230000元、缪某分得97532.72元,何某分得1431.28元,申请执行人符瑞荣分得41396元。评估费3500元及41396元共44896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符瑞荣。现本案执行到位41396元,尚余80793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少不足扣划。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周边财产、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吴国标、黄杨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符家荣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