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74号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郭泽煌,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郭泽煌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8)琼9026刑初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郭泽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89494.67元,但被执行人郭泽煌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泽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泽煌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泽煌正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泽煌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郭泽煌无证券、无保险产品、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郭泽煌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和一辆车牌号为×××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但查无下落,无法处置。
本院还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县××镇××路炮竹厂查询被执行人郭泽煌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郭泽煌无相关产权记录,无住房公积金存款,也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郭泽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郭泽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赔偿款89494.67元以及执行费1242.42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郭泽煌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郭泽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 伟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刚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