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章关文,男性,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符桂香,女性,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章关文与符桂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符桂香已外出到广东省深圳市务工,经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其有存款2460元。经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章关文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60元,其中2410元已付申请执行人,其余50元支付执行费,现本案尚有479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勇康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文世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