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154号 | 失信人 | 程远千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22221968****107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程远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罗海成返还甘蔗款355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390元,二项合计41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元及本案公告费用由被告程远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不当得利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