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杨景有,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住昌江县。
被执行人:邓红帆,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原住儋州市,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杨景有与邓红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邓红帆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股权、不动产等财产,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其车辆,其虽有一辆爱腾牌小轿车(号牌号码:×××),但因经查无下落,且未能实际控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景有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执行标的152572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勇康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