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73号之一
原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萍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辉,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娄底市。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新建,男,汉族,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泉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新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南涟邵建设〇こ蹋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志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敏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