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339号 | 失信人 | 符旭青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90261992****043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符旭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传周支付设备租赁款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符旭青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0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6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