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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旭青(证件号:4690261992****0431)
  发布时间:2019-12-09 16:01:3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6执339号
失信人
符旭青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90261992****043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符旭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传周支付设备租赁款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符旭青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2-06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26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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