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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高与邓恭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宋才高,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邓恭华,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宋才高与被执行人邓恭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7)琼9026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恭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才高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恭华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1300元、利息5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邓恭华到本院接受询问,但始终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邓恭华。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到被执行人邓恭华的户籍所在地昌化镇先田村委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但被执行人邓恭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恭华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邓恭华无证券、无保险产品、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大额网络资金。查明被执行人邓恭华名下有一辆摩托车,但查无下落〇〇无法处置。
本院还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邓恭华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周边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邓恭华无不动产登记、无住房公积金,无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邓恭华的电话号码已经停机,被执行人邓恭华下落不明。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宋才高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邓恭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时,我院于2019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邓恭华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劳务费21300元、利息5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5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宋才高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邓恭华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邓恭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才高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邓恭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 伟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杰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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