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鸿图、李秀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061号之一
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557390034Y。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枝,该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莹,该社职员。
被告:黄鸿图,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昌江县。
被告:李秀爱,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昌江县。
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鸿图、李秀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邱为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英坚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