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9026行初54号
原告赵典彦家庭承包经营户,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乌烈镇纳凤村委会纳凤村四村。
家庭承包经营户代表:赵典彦,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县,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家庭承包经营户户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8841MB1900262J。
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平,该局职员。
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昌江县昌江大道县行政机关办公大楼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884100825753XH。
法定代表人吉承臣,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敏,该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娟,海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永其家庭承包经营户,住××县。
家庭承包经营户代表:赵永其,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县,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家庭承包经营户户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典彦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及第三人赵永其家庭承包经营户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赵典彦家庭承包经营户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典彦家庭承包经营户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典彦家庭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典彦家庭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 判 长 黎向文
审 判 员 潘秋丽
人民陪审员 吕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