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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高文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172号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高文,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曾高文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琼902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继续追缴被执行人曾高文违法所得赃款233400.73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曾高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高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高文正在监狱服刑,未依法履行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曾高文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曾高文无证券、无保险产品、无工商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大额网络资金、无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曾高文名下有一套位于海南省××县房产。经调查核实,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时间为2010年3月4日,系国家税务总局昌江黎族自治县税务局的单位集资房,目前由被执行人曾高文的配偶与近亲属共同居住,无法确认该套房产系被执行人曾高文用违法所得所购的财产,不宜处置。
本院还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被执行人曾高文户籍所在地的石碌镇人民北路第二居民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曾高文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曾高文无其他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曾高文住房公积金余额1112.57元,并非违法所得,无法进行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曾高文名下一套房产。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曾高文于2004年3月8日与案外人钟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万元的价款将该套房屋出售给钟某,无法确认该套房产系被执行人曾高文用违法所得所购的财产,不宜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曾高文名下一套房产,产权登记时间为2011年12月17日,房屋性质系经济适用房。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曾高文的配偶已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陈某,陈某以现金交付方式交付了定金300000元,无法确认该套房产系被执行人曾高文用违法所得所购的财产,不宜处置。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曾高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违法所得233400.73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曾高文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曾高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 伟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杰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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