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谢子忠,男,汉族,1973年9月生,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永安,男,汉族,1955年9月生,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谢子忠与被执行人吴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琼9026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本金62700元及利息(利息:1.2015年3月至8月,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以67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3.从2016年4月起以62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34元、执行费862元。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少不足扣划。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40841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查无住房公积金。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周边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家荣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