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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娜与李德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433号
原告:王亚娜,女,1973年3月2日出生,黎族,住址海南省五指山市。
被告:李德显,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原告王亚娜与被告李德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王亚娜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亚娜负担。
审判员 邱为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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