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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宗军与符执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郭宗军,男性,196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符执光,男性,195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郭宗军与符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其有存款64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400元,已付申请执行人。经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宗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现尚有2752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勇康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世恺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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