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督4号
申请人: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3864490B。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关业开,男。
申请人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关业开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10日发出(2019)琼9026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关业开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874.10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关业开向本院提交了《支付令异议申请书》,并提出:1.申请人购买位于“和泰家园”第3栋1单元11层4号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2014年6月份在水电未通等情况下强行交房,被申请人拿到钥匙后无法装修无法入住;2.被申请人直至2018年3月尚未装修入住,直到2018年3月27日才接到物业公司电话催缴通知;3.申请人未履行全部物业管理职责,存在不作为、滥作为等侵犯业主的行为;4.被申请人未与〇昵肴嘶蛞滴裎〇员会订立任何物业管理合同,申请人的收费标准及催缴物业费的通知书等均存在不合理的行为,故请求本院撤销本支付令。
综上,本院认为本支付令涉及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合法、合理存在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琼9026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海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冬竹
书 记 员 沈洁妃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〇辈枚ㄖ战岫酱俪绦颍〇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