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763号 | 失信人 | 海南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3108****20X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二、被告海南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永高返还各项款项共计11231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1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102311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庄明利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6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