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庆蕊,女,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生,男,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原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钟庆蕊与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生下落不明。经对其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其住房公积金,其有住房公积金12000元可供执行,本院已强制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钟庆蕊。现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钟庆蕊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标的款尚有37000元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勇康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世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