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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少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512号
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3864490B。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少兴,男,1968年10月27日生。
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少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海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冬竹
书 记 员 沈洁妃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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