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秧书美,女性,198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蒋安平,男性,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秧书美与蒋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蒋安平股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其银行存款,仅有存款人民币49元,已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勇康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世恺